一男子被淄川法院判刑8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文/图 记者 马斌
通讯员 蒋正伟
晨报淄博12月26日讯 近日,淄川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污染环境案件。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4年出生,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人。2015年1月份以来,何某某伙同他人在淄川区洪山镇一车间内,用硫酸和氢氟酸在酸洗汽车轮毂过程中,将未经处理的疑似酸性废液排入其车间西边院墙外一渗坑内。经山东省分析测试中心采样检测,其车间西墙外排口废液PH值为0.65;经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环境风险与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中心鉴定,倾倒的废液为具有腐蚀性的危险废物,同时也具有“有毒物质”。
近日,这起案件宣判,被告人何某某因污染环境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何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