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王某在村头树林种了大片南瓜,由于经常被盗,便在全村喊话:“南瓜打上农药了(其实并没有打),偷南瓜后出了事我不负责。”但此后南瓜仍然被盗。于是王某在南瓜上打上了农药,并用注射器将农药注入了其中最大的一个南瓜内,然后在南瓜地插上打了农药的白旗,再次在全村喊话,“这一次真的打了农药,死了人我不负责。” 邻村李某的小孩特别喜欢吃南瓜,李某路过南瓜地时摘了两个南瓜(其中一个是注入了农药的),当天做给孩子吃,结果导致两个小孩死亡。请问如何给王某定性较为合适?
分析:在经常被盗窃的南瓜上喷洒农药,王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且自身所认定的结果发生可能性并不因所谓的“示警行为”而消失或降低,但仍希望或放任结果的发生,希望窃贼因食用南瓜而死,以达到“杀一儆百”的效果;或者觉得没人偷南瓜也好,有人偷南瓜食用而死也行,但无论怎样都要在南瓜上喷洒农药的,是故意犯罪。王某是接受危害结果的发生的,主观要件成立故意犯罪,客观上王某实施了投放农药的行为,并放任结果的发生,导致了李某的两个孩子的死亡,是间接的故意杀人罪。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犯故意杀人罪。(淄博市法律援助志愿者 欧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