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公布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明年起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
记者 刘文思 报道
晨报淄博12月6日讯 今天,山东公布《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306号)》(以下简称《办法》),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居住证。居住证一人一证,每年签注一次。
经2016年11月16日省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发放、管理工作。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发放免收任何费用。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制度。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由公安派出所发放居住登记凭证。
流动人口在宾馆、酒店、旅店等内住宿,在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在学校、培训机构寄宿就读以及在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住宿、住院、入学或者救助登记的,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居住证。居住证一人一证,每年签注一次。
根据《办法》,流动人口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其适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应当与常住户口学生同等对待。流动人口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常住户口。同时,流动人口持居住证或者居住登记凭证,在居住地依法享有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政策等权益和公共服务。流动人口持居住证或者居住登记凭证,在居住地享有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等便利。
记者了解到,新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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