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接河北省曲阳县群众反映,保定市曲阳县北台乡韩家峪村在建的“曲阳县永宁煤炭物流园”在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强征韩家峪村2000亩林地进行建设。村书记张增川采用不同意就打方式将韩家峪2000亩林地征用后给了“曲阳县永宁煤炭物流园”。
记者在采访曲阳县北台乡韩家峪村的一位50多岁大婶,大婶说我们这个村书记张增川霸道的很,永宁物流园去年就开始建设了,到现在还在不断的征地,跟他关系好的上边有关系的补偿就给的多些,没关系没人的就给的少,有几户到现在一分钱都没给就把地里的树和庄稼给推了强行征去了。山上的枣树都有几十年一百多年了,就这样都给推了,前段时间还因为征地的事把村民给打了。我们现在在路上遇到张增川都躲着走,没人愿意理他。这村里的几十块闲散地都被他给霸占了,他在村里看上那块地就抢了去。他在县里关系很好,他的一个侄子拿着枪给邻村的去打架(为张增川的事)被公安局给带走了,这么大的事二三天就又放回来了,我说的这些你可千万不能说是我说的,要不我在这村里就没办过了,他还不把我打死。
记者再采访其他村民时大婶的话也被证实了,还有村民说你们快走吧,要是被张增川知道了你就走不了了。
记者在曲阳北台乡政府采访时,乡政府工作人员称此项目是县书记主管的重点项目,我们只负责协调征地事宜。当记者问起此项目的相关批复文件时北台乡工作人员称没有,我们只是协调征地。再问其它项目事宜直接拒接接受记者采访。
在曲阳县政府网由曲阳县政府办2017年3月30日所发的新闻稿件中记者得到证实。曲阳县委书记王芃参加的“曲阳县举办2017年重点项目集中开工仪式”上的重点项目中就有“曲阳永宁煤炭物流园”。
记者在曲阳县发改委了解时,相关人员称此项目不属于备案制项目,已经在我们局备案,备案并不代表不需要其它手续,如国土、环评等手续还要由相关部门办理。此项目备案信息为:占地1500亩,建设面积22630平方米。
在曲阳县国土局采访时,国土局办公室主任李洪波在记者要求协调采访相关科室遭到种种无理要求,始终未协调此次采访。
随后记者直接找到了曲阳县国土局副局长张瑞峰,张局长称他去协调记者的采访事宜,让记者回去等候。
建设项目要办理相关的土地使用手续,有就要出示,没有就查处,曲阳县国土局在逃避什么?是在为违法开绿灯,还是帮违法找方法?
为依法惩治破坏林地资源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现就人民法院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第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十亩以上;(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数量达到二十亩以上;(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或者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毁坏。第三条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当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二十亩以上;(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四十亩以上;(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六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十亩以上或者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达到二十亩以上毁坏。第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低价出让国有林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林地数量合计达到三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价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第五条实施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价额达到六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致使国家和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当以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条单位实施破坏林地资源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关定罪量刑标准执行。第七条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追诉且未经处理的,应当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
曲阳县政府相关部门是如何处理此违法。记者将继续关注此事进展。(文 文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