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公布有关深港通税收政策

 2016-12-01 20:00:07  来源:产经综合  责任编辑:   点击:03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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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社北京12月1日电 (记者 赵建华)深港通(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下的股票交易将于12月5日开始。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1日公布《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对内地和香港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对方市场股票时涉及的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等税收政策作出了相关规定。

  通知说,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不具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

  通知说,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退还多缴税款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查实后,对符合退税条件的,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通知还说,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深港通买卖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差价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买卖、继承、赠与深交所上市A股,按照内地现行税制规定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内地投资者通过深港通买卖、继承、赠与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按照香港特区现行税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通知说,对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股通和深股通参与股票担保卖空涉及的股票借入、归还,暂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内地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涉及的所得税、增值税、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等税收政策,通知也作出了相应规定。

  上述税收政策,自2016年12月5日起执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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