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内蒙古全面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助力万千家庭“住有所居、安居宜居”。
多方破解资金难题——今年以来,自治区财政厅争取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13.7亿元;自治区财政安排补助资金9.3亿元,较以前年度增加6000万元。目前,上述资金已全部下达盟市。同时,我区发行地方政府一般债券资金2000万元,用于支持城镇棚户区改造;着力引导群众转变观念,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合理推进落实居民出资责任;按照“谁投资、谁运营、谁受益”原则,引导电力、通信、供排水、燃气企业等专业运营单位履行社会责任,参与老旧小区改造中相关管线设施设备改造,实现了老旧小区改造“各端一盘菜、共办一桌席”。
科学规划工程进展——为加强中央及自治区本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我区制定出台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明确各级财政、住建部门职能职责,统筹整合基本建设投资专项资金和财政补助资金,明确年度租赁补贴、年度公租房筹集和城镇棚户区改造自治区补助资金比例,明确自治区本级财政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补助资金标准等。
在分配资金时,自治区要求各地结合本地区年度重点工作,加大中央、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相关财政资金统筹力度,做好政府各部门各渠道资金对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为切实加强和改进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市场秩序,自治区财政厅协调主管部门完善制度机制,强化项目管理,优化建设程序,规范招投标行为,确保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顺利推进。
全面提升资金绩效——自治区财政厅将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编入“财政厅主题教育为民服务办实事工作台账”重点推进。在开展调研的基础上,通过实地督导、调度提醒等方式,督促指导各盟市财政和住建部门切实担负起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及监督责任,在工作中加强日常管理、完善监控机制、发挥监督合力,进一步规范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依托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密切跟踪专项补助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发现存在专项补助资金未按规定下达、资金支付进度慢等问题,联合主管部门第一时间向盟市住建、财政部门通报,并要求限期完成整改,确保惠民政策不折不扣及时落实到位。
截至2023年5月底,在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全区1402个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已开工,开工率88.6%,完成投资5.55亿元;在推进城镇棚户区房屋改造建设中,我区完成投资5.73亿元;在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中,全区6641套(间)保障性租赁住房已开工建设,部分住房已竣工并出租使用;已为20679户城镇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1444万元。(记者 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