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滴滴司机助手”软件案开庭
法治周末记者 刘嘉
凭借外挂软件,个别滴滴司机就可以挑选自己喜欢的订单、就算“拒单”也能不受到平台的处罚——“滴滴司机助手”就是这些外挂软件中的一员。
“滴滴司机助手”诞生于2016年,这是一款基于“滴滴司机”(系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开发并运营的软件)手机应用开发的软件,通过对“滴滴司机”软件与服务器间传输的数据进行修改,可以实现“拒单”“改变接单地点”等目的而不受平台处罚。
此前,庞某等5人因销售并推广这款软件,被检察机关以破坏计算机系统罪诉至法院。9月27日,该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山后人民法庭开庭,其中,被告人庞某、陈某、贾某对涉案罪名存有异议。截至记者发稿时,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销售外挂软件被提起公诉
据检方指控,2015年8月,被告人庞某成立银川市金凤区极限通讯中心,后招募被告人陈某、贾某、肖某为其公司工作人员。2016年5月至8月间,被告人庞某伙同陈某、贾某、肖某,从他人处购买“滴滴司机助手”软件后,通过该公司对外销售。
其间,被告人刘某负责代理、推广并销售上述软件。经核实,上述5人因销售“滴滴司机助手”软件,违法所得共计48200元。
经检方鉴定,“滴滴司机助手”软件是基于“滴滴司机”手机应用开发的软件,完全包含“滴滴司机”的全部功能,并且完全一致,在实现“滴滴司机”全部功能的基础上还可以进行“设置虚拟位置”“接单、拒单”“乘客筛选”三大功能,并可以详细设置参数,达到改变接单地点、拒绝接单、乘客筛选的目的。
庭审中,被告人庞某对指控事实持有异议,“拒单功能是滴滴原有功能,并不是我们开发的软件功能”。庞某称,出售软件时间段是2016年7月一个月时间,金额大约为两万元;而陈某认为其并未参与制作、销售,否认指控。
非法经营还是破坏计算机系统
在庭审现场,针对检方提出的破坏计算机系统罪的指控,庞某和贾某均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非法经营。
资深互联网安全专家、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高级合伙人邹晓晨认为,“滴滴司机助手”与游戏外挂软件如出一辙,5名被告主要是通过销售“滴滴司机助手”软件获取违法所得,而没有采取实际的破坏、入侵计算机行为,这些开发、销售行为并非是破坏行为,因此,是否构成破坏计算机系统罪有待商榷。
邹晓晨介绍,2009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七),扩大了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护范围,将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的行为定义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2014年8月,林某某在未经权利人“盛大游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制作该公司制作的“永恒之塔”游戏外挂程序,并将该程序放于百度网盘上共享,后又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在网上出售运行该外挂程序运行的卡密,多达100人次购买,其累计获利人民币10000余元。最终,法院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定罪判决,这也是全国首例以该罪判决的游戏外挂案件。
邹晓晨曾担任该案“盛大游戏”方的委托代理人,他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因为这类案件符合非法经营的特征,所以此前都是以此罪处理,然而个人非法经营数额低于5万元时,只能撤销该案件,引入了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后,只要行为人提供外挂软件达到20人次以上,就可以进行处罚,最大化地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邹晓晨表示,庞某等5人并未实施破坏“滴滴司机”的行为,因此,破坏计算机系统罪稍欠妥当;若行为人销售“滴滴司机助手”软件的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此时达不到非法经营的起刑点,也就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因此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追究侵权人法律责任可能最为合适;此外,该案的出现也能震慑制作外挂软件的人员。
抢单软件仍在贩卖
法治周末记者发现,除“滴滴司机助手”软件外,在“滴滴快车吧”“滴滴打车吧”等贴吧上,仍有卖家发帖声称“出售抢单器”。
猎豹移动安全专家李铁军介绍,这类作弊软件,类似游戏中常见的外挂程序,其研发成本并不高,通过破解滴滴司机端和服务器之间的通讯加密协议,就可以很轻易的制造出类似软件,对官方程序的数据产生不良结果,从而实现作弊刷单、乘客筛选等功能。
李铁军表示,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系统存在安全漏洞,一旦出现漏洞,发现异常数据,官方很快就会对系统进行升级堵住漏洞,可以说,打击这类作弊软件,是一个长期的博弈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