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万存款被还贷银行有误判赔
回单联信息与收据联不一致 银行基础性失误有悖常理
法制晚报讯(实习记者 周蔚)某公司法人黄先生到银行存款10万元,结果莫名被银行“还了贷款”。
他起诉到法院,法院发现,现金送款单的回单联和收据联的账号不一样,且银行持有的收据联上的数字有明显涂改痕迹。
法院审理后认为,银行人员没让前来办理业务的人在涂改处签名确认就给出单据,如此基础性的失误有悖常理,故采信原告主张。
日前广州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广州银行荔湾支行向原告返还10万元及利息。
事件 储户存款10万 却被还了“莫名”贷款
1997年5月20日,广州白云富城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先生到广州城市合作银行荔湾支行(现已改称广州银行荔湾支行,以下简称“荔湾支行”),准备将10万元存入结算账户,银行工作人员为他填写了现金送款单。
庭审中,原告当庭出示的现金送款单(回单联),与荔湾支行当庭出示的现金送款单(收据联),存在明显差异。
从两份单据的内容看,现金送款单(回单联)载明的收款账号为12×××23-0;而荔湾支行提供的现金送款单(收据联),账号为12×××23-4,且其中两个数字有涂改的痕迹。
黄先生称,这笔钱是想存到银行,做生意用。没想到,银行却给自己的公司开了一个贷款账户,自己也没看清单据上有“贷款户”字样。这笔钱,被用于支付了贷款账户欠款。
法庭上荔湾支行称,原告曾经于1995年向银行借款15万元,之后存入的10万元系清偿贷款部分本金。就此,该行拿出了贷款借据、现金送款单及特种转账借方传票作为证据。
现金送款单上除了账号之外,还显示有账户名称,为“广州白云富城贸易公司贷款户”。银行认为,原告至少应该看得懂账户名称,其在取得送款单的当天没提出异议,时隔十多年后才提起诉讼,可见,存入10万元清偿银行贷款才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
黄先生则表示,公司当初给到银行10万元,是正常的储蓄行为。广州白云富城贸易公司根本没向荔湾支行借过款,根本没办过银行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合同公证书、借款抵押担保合同书这些材料。
他认为,这笔所谓的15万元贷款,是不合法的欺诈贷款,荔湾支行歪曲事实,进行了虚假陈述,广州白云富城贸易公司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分局于2008年立案侦查,只是至今尚未侦查终结。
审理 银行存基础性失误 有悖常理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就同一笔储蓄存款业务,银行保留的存款凭证与储户所保留的存款凭证必须内容一致。
现双方各自所执的现金送款单所记载的收款账户并不一致。对此,荔湾支行解释称回单联上的收款账户信息之所以与收据联不一致,是因为笔误,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
一审庭审中,荔湾支行也确认原告所持的现金送款单(回单联)载明的收款账号12×××23-0不存在。通过比较证据,法院认为,原告所持现金送款单(回单联)收款账号清晰可见,没有涂改,更具有证明力。
若真如荔湾支行所辩称,原告所持回单联记载的收款账户存在笔误,那么按照正常的银行业务手续,银行工作人员理应让原告方面另行填写信息正确一致的现金送款单,或由广州白云富城贸易公司办事人员在涂改处签名确认。
但荔湾支行所持收据联上没有广州白云富城贸易公司人员签名确认。银行作为专业从事借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存在如此基础性失误,显然有悖常理,故相比较之下,法官采信原告的事实主张。
在12×××23-0账户不存在的情况下,银行将涉案10万元存入所谓的银行内部监管账户,予以抵扣所谓借款的行为,显然不是原告真实意愿,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理应将10万元返还,并支付利息。
2017年4月,广州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广州银行荔湾支行向原告返还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1997年5月20日起至荔湾支行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0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文/ 实习记者 周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