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购物凭证今后将成为消费维权有效证据

 2015-08-18 21:13:11  来源: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   点击:03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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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晚报讯

    (记者 张鑫)今天上午,市工商局召开了北京市落实《关于推动建立消费环节赔偿先付制度和健全消费争议快速和解机制的指导意见》动员大会。市工商局介绍了《关于推动建立消费环节赔偿先付制度和健全消费争议快速和解机制的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记者了解到,该《指导意见》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记者了解到,《指导意见》以“谁销售谁负责,谁提供服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了经营者为消费维权第一责任人。同时,扩大了先行赔付的适用范围。综合购物中心、特色商业街区、商场、超市、摊位较多的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网络交易平台、电视购物平台均为先行赔付的适用范围。

    而所谓消费环节赔偿先付制度,记者了解到,一方面是指直接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根据行业特点,自行设立专门的资金用于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当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时,遵循当场、即时化解消费纠纷的原则,快速和解消费争议。另一方面是指商场、市场和平台经营者与场所内的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消费者投诉赔偿先付协议(条款)当出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而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故意拖延处理或者无理拒绝赔付,以及因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撤场等情况导致消费者无法获得赔偿时,由商场、市场和平台经营者向消费者进行先行赔付。商场、市场和平台经营者向消费者进行赔偿先付后,可以依法或者依约定向有关销售者、服务者进行追偿。

    此外,赔偿先付的范围主要包括,因商品或者服务质量引起商品或服务价值损失;违约金;售后或安装等带来的损失;结算价格高于标价等。

    购物小票将不再是唯一凭证

    北京市工商局消保处处长陆原介绍,此次指导意见还扩大了消费维权的证据范围。此前,只凭购物票据为证据,今后消费者在会员制经营单位消费或者通过银联卡刷卡消费,会员记录和刷卡记录均可以作为消费争议有效证据。而自身网上购物,网络平台的购买记录、电子化购物凭证、消费者与网络平台的沟通记录等也可作为解决经营者与消费者争议的有效证据。

    同时,记者了解到,指导意见中表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做、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或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的合法要求。

    根据相关法规,经营者存在行政部门已经认定不合格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商家却拖延过15日等行为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北京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该指导意见不具备强制性,但是鼓励和引导企业执行落实,但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工商部门将依法进行执法监督。

    作者:张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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