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人举报合肥交通客运有限公司非法侵占皖A47660客车的2014年度运营款、2015年度运营款、2016年度运营款,所谓“座位补助费”。并责令合肥交通客运有限公司与举报人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并且爆出合肥市交通客运有限公司利用强行收回车子经营权,强迫承包人签订不平等条约,并强行扣留大量运营款资金。合肥交通客运有限公司领导相互勾结滥用职权。
关于孟琦、吴庆国滥用职权的基本情况。
报告人就合肥交通客运有限公司非法侵占三年运营款及皖A47660车辆未签订承包合同等事宜,多次找该公司领导孟琦、手机13805696131,吴庆国、手机13805516518,要求合肥交通客运有限公司处理该事宜,得到解释为:皖A47660车辆座位有39座,原皖A18715车辆有19座,因此每月扣留3600元作为“增加座位的费用”。报告人询问同样承运宿松至合肥的线路皖A47610车辆(39座)的承包费为每月3900元,得到答复为皖A47610车辆承包人系原皖A19788车辆承包人,原皖A19788车辆座位为19座,现承包的皖A47610车辆座位为39座,每月少收的2100元就是对其座位的补贴,因此皖A47610车辆每月只需缴3900元的承包。另:1500元说给公司(本人不清)。
报告人认为孟琦、吴庆国上述解释,明显违背客观事实。理由如下:
1、申请人原皖A18715车辆(19座)缴纳的运营费为3000元/月,现皖A47660车辆(39座)缴纳的运营费为6000元/月,增加的运营费中已经包含了座位调整费用。
2、自2014年1月份,合肥交通客运有限公司已经收回合肥至宿松线路运营权,无论是皖A47660车辆还是皖A47610车辆的运营权和所有权均归合肥交通客运有限公司所有,报告人与皖A47610车辆的承包人均只是从合肥交通客运有限公司承包运营车辆,只享有该车辆的使用权,至于上述车辆座位如何调?是合肥交通客运有限公司内部管理事宜,与承包人没有任何关系,既然皖A47660车辆与皖A47610车辆运营的线路和座位均相同,收取的承包费应当均为6000元/月。不应当收取皖A47660车辆9600元/月的承包费,而只收取皖A47610车辆3900元/月承包费。合肥市交通客运总公司非法侵占报告人3600元/月运营款,有何法律依据?
孟琦、吴应国作为合肥交通客运有限公司领导,指使公司财务等部门非法扣留报告人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座位补助款,以强行冻结资金威逼我们签订非法合同,至今仍然在违法违规扣款,涉及非法侵占,滥用职权。
据上,报告人的上述请求,符合客观事实及法律规定,恳请上级部门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
要求退还2014年、2015年、2016年非法扣除的所谓“座位补助款”。
并且希望承租车辆A47660和A47610线路费及所有费用同等,不得加收或减免照顾所谓关系户车辆。一视同仁、公平营运。
责令公司不再继续扣留皖A47660每月3600元所谓“座位补偿款”给私人。
报告人:尹耀红 沈晓清
手机13966426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