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11月3日电 (记者 杜燕)电商平台要求商家“二选一”?每到促销节日前后,国内电商平台的“非正当竞争”就会成为热点舆论。今天,记者从主题为“电商平台二选一竞争模式:多角度下的法律分析”研讨会上了解到,多数与会专家认为,电商平台要求商家“二选一”属于不正当竞争,也侵害了平台间的公平竞争,并最终可能对消费者权益或公共利益造成伤害。
电商平台要求商家“二选一”已不是新鲜事,各大电商平台对商家资源的争夺战从未停歇。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晓晔指出,商务平台做出“二选一”的目的毫无疑问是在限制竞争,排除竞争对手,它是一种不利于推动市场竞争的行为,除了影响电商平台之间的竞争,还严重影响了供货商产品销售,影响消费者在多个电商平台选择权利。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律发展研究基地主任薛军谈到,对电商生态平台内中小经营者保护与对消费者的保护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对于“二选一”问题,某一个平台可能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滥用了自己市场优势地位。针对于电商新的经营策略行为,不仅仅是“二选一”问题,还有流量推广问题、竞价排名问题等等,监管部门需关注新的问题,这样监管理念才能够跟得上,“国家要有比较明确的支持中小电商的立法或者执法态度,才能平衡好失衡的权力关系。”
中国人民大学竞争法研究所副所长孟雁北认为,电商平台的这种行为是否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目前为止还不能得出非常确定性的结论。她指出,禁止滥用相对优势地位条款一度入法。2016年3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其中增加了“禁止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条款,对4种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包括“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方的交易对象”等,此外还附加了兜底条款。草案还规定,对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不公平交易行为,处以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认为,“二选一”是超级大平台垄断企业的做法,是限制自由竞争,侵害了同行企业,包括平台企业和相关价值链企业当中的有关利益相关人的公平竞争权益。他称,没有自由竞争就不可能有公平竞争,超级大平台垄断企业“二选一”的做法限制了自由竞争,侵害了同行企业,包括平台企业和相关价值链企业当中的有关利益相关人的公平竞争权益。同时,“二选一”的做法也贬损了平台企业的社会形象,“承担社会责任不光是一个道德要求,也应该是企业家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
与会部分专家还建议,通过完善立法,来规范日益强大的互联网企业的行为,促进互联网行业未来的健康、平衡发展。(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