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杨 明 郑 剑
2016年11月4日,关于美国新都兴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国新都公司)诉景德镇市市商务局、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三人杨×等涉及行政许可及登记一案,由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在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庭前座谈,了解真实案情。
关于此案,这已是第四次进入诉讼程序。
蹊跷审理背后的真因
之前,原告美国新都公司于2011年12月24日,在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一景德镇市市商务局2011年5月30日景协字[2011]16号《关于同意江西盛都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即撤销被告一同意江西盛都置业有限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的批复)、依法撤销被告二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西盛都置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即撤销第三人杨×的股东身份登记)、依法撤销被告二对江西盛都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变更登记(即撤销第三人杨×的法定代表人身份)。但经过漫长的审理之后,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2日以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了驳回原告起诉的行政裁定。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2013年12月9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了撤销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该行政裁定,发回重审的终审裁定。
人为干预,警察插手,直至2016年8月1日,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重审裁定,认为被告市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本案股权转让进行审查和登记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原告主张撤销《关于同意江西盛都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和对江西盛都置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和法定代表人身份变更登记等诉请没有法律支撑,没有证据支持,遂驳回原告美国新都公司的诉讼请求。
对此,原告美国新都公司又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涉案协调书
那么,此案为什么会一波三折,而出现如此持久、反复又争执的过程呢?该案到底又是怎样引发的?行政诉讼能否还原事实真相,依法得到公正审理?谁该承担这起案件始作俑者的真正责任呢?为此,媒体根据法院的庭审实况以及刑侦案件终结的调查了解,揭开了这一起行政诉讼案背后隐藏着的因经侦人员滥用职权,违法插手企业内部经济纠纷,给企业带来了让人不愿看到的更大不利后果的冲突内幕。
企业合作及人事频变暗藏玄机
2002年5月,美国新都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黎)在景德镇市民营陶瓷科技园区成立了江西盛都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盛都公司),江西盛都公司法定代表人由陈×黎担任,陈定河、陈金冰二人作为美国新都公司代表主持江西盛都公司全面工作。在江西盛都公司设立过程中,杨×星、林×利与美国新都公司达成投资合作意向,约定双方各投资2050万元,各占50%股权,共同参与陶瓷科技园项目开发。
2003年5月,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杨×星、林×利方意欲增资1000万元,将股权比例变更为杨×星、林×利方占60%,美国新都公司陈定河、陈金冰方占40%。
因公司项目运作初期存在困难,发展前景一时不太乐观。杨×星、林×利方即与美国新都公司提出签订《约字》,要求美国新都公司对杨×星、林×利方的投资实行利润包干,在两年内归还其投资款3550万及包干利润2000万元。
谁知大半年后,陈金冰方经努力经营,奋力开发市场,企业终于有了很大的转机。“但杨×星、林×利方不愿再履行双方原签订的《约字》经营方式了。”陈金冰说。2009年初,杨×星、林×利等人召开董事会,任命卢××担任公司总经理,替换了陈金冰的职务。
2010年3月,杨×星、林×利等人又召开董事会,不断换人,直至指派杨×全面负责江西盛都公司的经济权、人事权及经营权。
经侦违法办案又强转股权
2010年10月27日,景德镇市昌江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副大队长王利军带人,突然将陈金冰等二人突施抓捕,冻结了二人的全部财产,并将其二人羁押在景德镇市看守所。原因是江西盛都公司杨×等一方跨区域向警方报案称陈金冰二人涉嫌3500万元合同诈骗犯罪。江西盛都公司内部由此发生了一桩极具颠覆性的事件。
“据我们后来在对合同诈骗案申诉提审中查知,原来杨×方向昌江公安分局经侦大队王利军提供的报案内容只是一份‘公证书’复印件,而王利军等人便仅凭这一份所谓的‘公证书’复印件作为立案依据,带人来到福州,将正在家养病的我们,以找吃饭的名义将我们诱捕了。”陈金冰回想起当时的情景气愤地说。“关于这一份涉案的‘公证书’复印件,在审案中杨×方仍声称是陈定河亲自交给他杨×的。其实我公司在经营合作中根本就不存在这一份什么‘公证书’。”
陈金冰等人虽然被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名义被抓了,但王利军等人并不以合同诈骗罪马上予以侦察调查,而“找我们的家属交代要配合杨×,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杨×才能放我们出来,否则要弄我们坐大牢。”陈金冰等人陈述,“我们根本没有诈骗犯罪,但王利军等人根本不听,我们真是被迫无奈啊。”
据材料反映,2010年11月1日,王利军利用权力及办案人员的身份,在昌江公安分局要求陈金冰二人的家属在杨×等人已准备好的一份会议纪要上签字。陈金冰二人的家属反映“王利军声称家属只要同意签字,就可以办理取保”。会议纪要内容为同意将江西盛都公司法定代表人由陈×黎变更为杨×。
会议纪要签字后,2010年11月2日,杨×等人以江西盛都公司的名义即向昌江公安分局打报告,称我公司股东内部之间的经济纠纷由公司股东自行解决,请求变更对陈金冰二人的司法强制措施。
事不过三日,即2010年11月5日,王利军真的给办理出了司法强制措施变更手续。但该司法强制措施变更手续是一份“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竟与江西盛都公司向警方所打的报告事实完全相悖,非常滑稽地称“因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而“决定对其取保候审”。陈金冰二人仍受到司法管制,其家属分别被指令交付了20万元保证金。
深知案情的人士说,王利军等人的威力真大,对此3500万元的重大合同诈骗案所告,既然如此神通,听任肆意欲为,说抓就抓,说放就放。
之后,合同诈骗一案被冷搁。陈金冰方经常接到王利军的电话,一直说3500万合同诈骗刑是很重的,你们要尽快与杨×等人配合,将公司转移给他,否则不好办,我们还会要将你们抓进去坐牢的。王还说,我们可以不走司法程序,但是如果你们不听我劝告的话,我就移交材料,将你们判无期徒刑。陈金冰当即拿出了好多份王利军恐吓的通话录音及手机短讯证据,予以播放佐证。
2010年3月24日,王利军指派了一名外号叫小景(刘安康)的社会人员,带上事先准备好了的并且签好字盖上手印的关于江西盛都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第二次董事会决议书、第二次出资人决议、备忘录等一套材料,奔赴福州。而王利军则利用电话遥控要求陈金冰等根据以上已定的文件材料及落款时间,在上面直接签字按印。陈金冰等拒签,王利军就又反复打电话给予催压。同时,王利军的“特派专员”小景则又整天在福州寸步不离,直至双重夹击达到目的才再罢休,带齐签字文件材料返回。
从小景出具的凭证来看,共有7份文件资料:
1、陈×黎以江西盛都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委托书》;
2、署期为2011年1月8日的《江西盛都公司2011年第二次董事会决议》;
3、署期为2011年1月9日的《股权转让协议书》;
4、署期为2011年1月16日的《江西盛都公司2011年第二次出资人决议》;
5、署期为2011年3月9日的《股份转让协议书》;
6、署期为2011年3月9日的《备忘录》;
7、署期为2011年3月9日的《江西盛都公司相关经济问题协调书》。
7份文件清单、撤案决定书
为了迫使陈金冰等签字画押,合同诈骗案的刑事办案人员王利军及陆×元,作为江西盛都公司内部经济问题协调会的参加人员,亲自列席参与了《江西盛都公司相关经济问题协调书》的调解,并予监督实施人的身份在该经济问题协调书上“见证”签字,成功地将一起投告“陈氏合同诈骗”的刑侦案,私下里一下子将其变成了公司内部的民事股权转让“和谈”,将江西盛都公司的股权结构变为杨×个人独资,杨×成为了江西盛都公司100%的股权。
有了上述等一系列的手续“材料”,杨×等人又编制了江西盛都公司股权转让变更申请书、变更登记审核表及资信证明等材料,带着美国新都公司的印章、营业执照,在商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单方递交材料(美国新都公司方没在场),获取商务批件、进行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
让人离奇的是,陈金冰方在刑案申诉中提供了一份2010年11月2日江西盛都公司杨×等人打给景德镇市保安服务昌江分公司200万元的证据。据资料反映,此打款时间正是昌江分局的王利军2010年10月27日带人赴福州成功抓捕了陈金冰二人返回景德镇后没几天。
自2010年11月5日陈金冰二人被取保,事至2011年12月底,但陈金冰二人仍未见结案,即迅速向有关部门申诉。2012年1月,景德镇市公安局引以高度重视,成立专案小组,决定提升管辖重新审理。在案件审理调查中,景德市公安局经多方调查、研判后,告知陈金冰等人认为合同诈骗不成立,退回了每人20万元保证金。2015年3月27日,昌江公安分局对陈金冰二人以因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出具了撤销案件决定书。
5年来,陈金冰二人虽然有了结果,但财产权益却遭到重大损失,围绕涉嫌合同诈骗一案经王利军一手胁迫操办所造成的虚假材料及公司被转让、变登的严重事件,至今仍然没有得到追究纠正。陈金冰反映,公司1亿多元的总资产一朝被转走瓜分,我们原有的投资款及利润也一分钱没拿到,35套陈金冰名下的房产已被杨×等人卖掉了20套,还有15套被昌江公安分局王利军等人冻结。等等,我们的合法权益仍处在被侵害的状态中。
行政变更证据涉嫌造假
如此打行政官司,历经周折。提供用于行政变更登记的所有文件材料是否合法有效?美国新都公司如何且能将原有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打赢变更回来,恢复到原有的股权现状吗?
真假公章对比
美国新都公司诉称,王利军两次查抄了美国新都公司授权代表人的家,但没有查抄到他们所需要的美国新都公司印章。江西盛都公司编制并用于办理变更登记的江西盛都公司股权转让变更申请书、变更登记审核表及资信证明等材料上涉盖的美国新都公司的印章均为伪造私刻的,与美国新都公司真印章完全存在不一致,且所有文件材料均是在王利军等人借用公权力的情况下,胁迫所为。在王利军等人极力设法查办陈金冰二人期间,要求我股权方出具委托书办理江西盛都公司股权转让及变更登记。陈×黎的委托书明确显示其身份是江西盛都公司,但与之有利害关系的美国新都公司方的权益,也全部被任意地剥夺转走。有关部门未经仔细审核与把关,却在商务及市场监管部门如此顺利地办理了批准及变更登记。市场监管局原存档的美国新都公司资料上的印章,用肉眼直观都能明显地区分出杨×等人提供变更所用的美国新都公司的“印章”,完全是不一样的,并不是美国新都公司原使用的印章。证据材料中,2011年3月9日的《备忘录》内容明确表示,用于变更登记的2011年1月8日的《江西盛都公司2011年第二次董事会决议》、2011年1月9日的《股权转让协议书》、2011年1月16日的《江西盛都公司2011年第二次出资人决议》及2011年3月9日的《股份转让协议书》4份文件中杨×所谓持有之内容不具有真实性,4份文件在任何时候不作为债权债务之依据及不具有证据的效力,只为了应对和办理工商变更之需。可见用于审批和变更登记的相关文件材料是如此的造假虚设,审查失职,骗取了股权转让审批和登记。
而景德镇市市商务局辩称,是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政规章来执行,无任何过错。
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辩称,其将原告的股权以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程序合法,行政行为不应当撤销。
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本案重审后,王利军又利用手中权力,以昌江分局警方的名义仍向法院发函,声称陈金冰二人涉嫌合同诈骗案仍在侦查,而影响阻止司法审理……
那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又将是一个怎样的裁判结果呢?
陈金冰告知媒体:“昌江公安分局经侦大队的王利军等人因严重违纪被抓了。”
据当地相关媒体公开报道称,2015年12月30日,景德镇市公安局昌江分局王利军等三名领导及民警因涉嫌严重违纪问题,而正接受组织调查。
据媒体了解,陈金冰二人正准备申请国家赔偿,并申请要求公安机关迅速纠正错案,以维护公司及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个原本省市重点扶持、很有发展前景的外资股份企业,就这样被王利军等人合谋串通,执法枉法,人为地制造成了错案。”二陈报称,“江西盛都公司由此被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达2亿多元”。此案在当地各界引起强烈反响。
本案最终结果如何,媒体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