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中旬,窦某到小站镇天山集团售楼处开始工作任职保安。刚刚上班3、4天的窦某,有一下下岗后路过售楼处样板间,进去想看看装修。他走进样板间,看到有一名值班的女子,就聊了几句(事后才知道该女子名叫赵某)。这时物业领导进来了,告诉赵某公司有规定保安不能进入样板间,窦某随即离开。
第三天晚上,赵某的爱人王某喝完酒后到公司去闹事,说窦某调戏他媳妇,但当时并没有见到窦某,被物业其他工作人员劝回去了。第二天窦某便被物业公司辞退了,理由是:给公司惹麻烦。
窦某将此事告诉了母亲房某,房某听后非常生气,一:事实根本不存在;二:怕传言影响以后孩子找工作、找对象。2015年5月15日,房某和其姐姐来到物业公司,见到公司领导后说明来意。物业公司领导说把窦某和赵某都叫到一起见面说开就算了。可等来确实赵某的爱情王某和王某的父亲带着几名男子,共6人。进来后没说两句话,就开始对房某和房某的姐姐拳打脚踢,就连物业劝架的郑某也被打伤。随后赶来的窦某也与对方发生撕扯,后被劝停。法医鉴定:房某、房某的姐姐、窦某、物业劝架的郑某均为轻微伤。对方人员无人受伤。
事发当天窦某便报了警,派出所立案,办案民警是天津市公安局小站镇派出所刘警官、白警官、胡警官等人。事发后被打人员三天两头催促处理,但派出所以找不到对方人员为由迟迟不予处理。直到2015年11月26日才对王某和王某的父亲及盛某做出行政拘留15日的决定。此时距案发时间已经过去了6个多月。参与打人的另外3人没有做任何处理。可11月30日被打的窦某和母亲房某及房某姐姐也被行政拘留10日。经过被打人员多次上访后,派出所才在2015年12月和2016年4月对另外两名打人者闵某、秦某做出10拘留的处罚决定。另外一人至今已过18个月,仍未做任何处理。
打人方到处宣扬:我们有钱,公安局有人,任凭他们去哪告状,都奈何不了我们。事实真的像打人方说的那样吗?公安机关上报案卷材料中,收集调取的都是有利于打人方的证据,视频截图中,所截取的图片均是窦某、房某打对方的图片,王某及所带领的人动手的镜头被巧妙的躲避了。难道真的是有意片面取证?
习近平总书记曾强调,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公安机关作为执法部门、公安民警作为执法者,责任尤为重大。
由于公安执法中存在问题,窦某将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告上法庭,法院于2016年9月26日一审判决。被告在履行行政程序过程中未按法定期限办理案件,属于程序轻微违法。一、确认被告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超出法定期限作出津公(小)行罚决[2015]11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违法。二、驳回原告窦某要求撤销津公(小)行罚决字[2015]11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诉讼请求。